2020年12月10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电池指令2006/66/EC替代法规的提议案。
范围
1.该提议法规适用于所有电池,即便携式电池、汽车电池、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,无论其形状、体积、重量、设计、材料组成、用途或目的。法规也应适用于被包含在或添加到其他产品中的电池。
2. 法规不适用于用作以下情况的电池:
以下是适用于所有电池(或指定类型的某些电池)的主要要求:
有害物质限制
有害物质 | 电池类型 | 限量 |
汞及其化合物 | 所有电池,无论其是否被置入到电器。 | ≤0.0005 % (以重量计,以金属汞表示)。 |
2000/53 / 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 | ≤0.1 % (均质材料中,以重量计,以金属汞表示)。 | |
镉及其化合物 | 便携式电池,无论其是否被置入到电器。 | ≤0.002% (以重量计,以金属镉表示)。 以上限制不适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: 1) 应急和报警系统,也包括应急照明; 2) 医疗设备。 |
2000/53 / 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 | ≤0.01 % (均质材料中,以重量计,以金属镉表示) 。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按照2000/53 / EC附件II 被豁免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。 |
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
1. 便携式电池应符合以下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
2. 委员会应在补充规定中为上述参数确定最小值。
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
1. 除非在技术上不可行,对于置入设备中的便携式电池,如果其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被置入的设备,则该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或独立操作人员方便地拆卸和更换。
2. 上述的第1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中的便携式电池:
标签要求
1. 电池应标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标签(统一的规范应在单独的条款中公布):
2. 与指令2006/66 / EC相同的分开收集符号(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)和超限量物质化学符号。
3. 电池还应附加二维码,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强制性信息、合格声明和电池报废信息。
4. 除第1点中提到的电池标签外,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在电池、包装或法规规定的随附文件上标注其名称、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与其联系的地址。
5. 每个电池应随附说明和安全信息。
合格评定要求
电池的合格评定应由指定机构按照本法规附件八的A部分进行。 制造商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:
生产者注册和扩展的生产者责任
1. 所有生产者应在其首次销售市场所在的成员国主管当局进行注册。 “生产者”是指首次提供电池以进行分配或使用的任何制造商、进口商或分销商,包括将电池装入设备。
2. 生产者应对电池承担如下所列的更多的生产者责任。他们也可以委托授权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履行责任。
注:
“便携式电池”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电池: